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七千三百零二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