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2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25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薇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45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
主文陳薇萱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不詳商品伍樣、生物面膜四件組貳組、RENNEL神奇奢華補水超保濕霧感氣墊粉餅壹個(價值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外,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堪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論罪:
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
、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網路及APP軟體刷卡交易係持卡人在特約商店,將其刷卡購買物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賴該電腦終端設備之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又未經他人之授權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之信用卡資料虛偽填載信用卡卡號並以網路傳輸等部分,顯已對該信用卡交易資料有所主張,縱未於交易資料訊息內表明信用卡申請人,倘由該交易資料足以辨明該信用卡申請人之姓名,客觀上可認該信用卡申請人即係製作名義人者,亦屬冒用他人名義所製作並進而行使,此部分則自應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行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均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地,以同一告訴人之信用卡、冒用同一人名義,以相同方式進行盜刷,各次盜刷信用卡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無從加以割裂評價,均應依接續犯,分別各論以詐欺取財一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一罪。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量刑理由之說明:
審酌被告以不詳方式取得告訴人系爭信用卡,以自己名義或冒用他人名義於網路購買商品,造成告訴人財產上損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前開犯行取得之商品(不詳商品五樣、生物面膜四件組二組、RENNEL神奇奢華補水超保濕霧感氣墊粉餅一個,價值新臺幣16655元,係屬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儀珊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1459號被告陳薇萱女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薇萱前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3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薇萱以不詳方式取得劉 佩芳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VISA金融卡之卡號、檢核碼、有效日期後,基於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7住處內,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附表所示網路商店、網站購物,以自己名義,或冒用他人名義偽造購買附表所示之物品、金額之電磁紀錄,用以表彰各該訂購單之電磁紀錄係訂購人所製作,並輸入 劉佩芳 上開VISA金融卡之卡號、檢核碼、有效日期等電磁紀錄,以示劉佩芳同意以其VISA金融卡付款之意,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記錄後,傳送訂單至各該網路商店、網站所屬公司以行使而完成購物交易,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陷於錯誤而支付貨款與各該網路商店、網站所屬公司,足生損害於劉佩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刷卡消費之正確性。嗣經劉佩芳發覺其VISA金融卡遭盜刷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佩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薇萱於偵查中之供│1.坦承附表編號1、3、4、5│││述│、8所示之購物紀錄皆係由││││伊購入。││││2.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伊與劉佩芳的男友 黃瑞 祥是││││朋友, 黃瑞祥 到伊住處喝酒││││、聊天,附表編號1、3、4││││、5、8所示之購物紀錄,││││伊會點出商品頁給黃瑞祥看││││,黃瑞祥喝醉酒操作伊的手││││機幫伊付款,伊不知道黃瑞││││祥是用甚麼信用卡還是什麼││││付,購物頁面由伊點到結帳││││時,交給黃瑞祥,由黃瑞祥││││付款,伊就等著收包裹,附││││表編號2、6、7所示購物紀││││錄,是黃瑞祥知道伊在微媞││││網購商城、Rbearbb上買東││││西,故自己以伊的手機刷卡││││消費買給伊云云。│├──┼───────────┼─────────────┤│2│證人即告訴人劉佩芳於警│附表編號1-8所示購物紀錄係│││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由陳薇萱盜刷,並非劉佩芳刷││││卡購物之事實。│├──┼───────────┼─────────────┤│3│證人黃瑞祥於偵查中之證│附表編號1-8所示購物紀錄並│││述│非劉佩芳刷卡或由黃瑞祥以劉││││佩芳之VISA金融卡刷卡購物之││││事實。│├──┼───────────┼─────────────┤│4│中國信託銀行持卡人聲明│佐證劉佩芳上開VISA金融卡於│││書、上開帳戶存款交易明│附表編號1-8所示時間遭人持│││細各1份│以刷卡購物,且劉佩芳並無以││││上開VISA金融卡刷卡消費之習││││慣之事實。│├──┼───────────┼─────────────┤│5│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佐證陳薇萱以劉佩芳上開VISA│││107年3月21日函暨交易明│金融卡支付附表編號2、6、7│││細紀錄、往來電子郵件、│所示購物紀錄,收件人係附表│││訂單明細等件│所示訂購人,收件地址係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7,聯絡電話係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經店家確認││││陳薇萱有收到附表編號2、7││││所示商品等事實。│├──┼───────────┼─────────────┤│6│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佐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使用人係陳薇萱,IP位址││││115.82.214.182於附表編號6││││所示106年10月2日下午4時49││││分許,係分配予陳薇萱使用之││││事實。│├──┼───────────┼─────────────┤│7│被告陳薇萱與案外人 楊子 │佐證陳薇萱以劉佩芳上開VISA│││瑩facebook對話訊息截圖│金融卡購買附表編號6所示商│││照片1張、IRANIE網站列│品之事實。│││印資料1份││└──┴───────────┴─────────────┘
二、按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核被告陳薇萱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罪嫌。被告基於同一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其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上開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檢察官羅儀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慧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時間│網路商店或網站名稱│訂購人│訂購物品│訂購金額│備註│││││││(新臺幣)││├──┼───────┼────────────┼───┼────┼─────┼────────┤│1│106年9月25日│淘寶網(http://www│陳薇萱│不詳│3,766元││││某時│.taobao.com)│││││├──┼───────┼────────────┼───┼────┼─────┼────────┤│2│106年9月26日│Vshop微媞網購商城(http│陳薇萱│生物面膜│3,380元│訂單號碼:│││上午9時32分許│://shopping-v.com)││4件組││000000000000││││││││IP位址:││││││││220.141.158.131│├──┼───────┼────────────┼───┼────┼─────┼────────┤│3│106年9月26日│淘寶網(http://www│陳薇萱│不詳│781元││││某時│.taobao.com)│││││├──┼───────┼────────────┼───┼────┼─────┼────────┤│4│106年9月26日│淘寶網(http://www│陳薇萱│不詳│578元││││某時│.taobao.com)│││││├──┼───────┼────────────┼───┼────┼─────┼────────┤│5│106年9月27日│淘寶網(http://www│陳薇萱│不詳│390元││││某時│.taobao.com)│││││├──┼───────┼────────────┼───┼────┼─────┼────────┤│6│106年10月2日│IRANIE(http://www│ 劉珮芸 │RENNEL│1,280元│訂單號碼:│││下午4時49分許│.rbearbb.com)││神奇奢華││000000000000000││││││補水超保││IP位址:││││││濕霧感氣││115.82.214.182││││││墊粉餅│││├──┼───────┼────────────┼───┼────┼─────┼────────┤│7│106年10月2日│Vshop微媞網購商城(http│陳薇萱│生物面膜│3,480元│訂單號碼:│││晚間7時39分許│://shopping-v.com)││4件組││000000000000││││││││IP位址:││││││││115.82.214.182│├──┼───────┼────────────┼───┼────┼─────┼────────┤│8│106年10月7日│淘寶網(http://www│陳薇萱│不詳│3,000元││││某時│.tao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