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01號原告 楊惠珠 被告 楊江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併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拆除,將所占土地面積約30平方公尺騰空返還原告。查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0,000元(計算式:40,000×30=1,200,000);至原告請求22,800元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揆諸前開說明,應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