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15號原告 蔡曜聰 被告 陳崇陞
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被告二人應將座落臺中市○區○○路○○○號房屋遷讓交付予原告」,依上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屋起訴時之現值為準,而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1,600元(計算式:85,600元+16,000元=101,6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4年房屋稅繳款書附卷可稽,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600元;訴之聲明第1項中段「被告二人應給付原告86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6萬元;至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5,600元(計算式:
101,600元+860,000元=96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用10,57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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