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慧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於民國97年11月因所任職之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撤廠而失業,目前受雇於配偶經營之排骨酥攤,每月固定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5,000元,名下僅有一台車齡超過10年且已報廢之汽車等情,業據其提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配偶 曾泰良 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排骨酥攤外部照片在卷可證,考量債務人與配偶初次創業,本國經濟環境尚未復甦、該排骨攤規模不大等情,債務人收入僅15,000元尚屬可信。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9,500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912,000元,清償成數為24.92%(912,000÷3,660,275*100%=24.92%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於每月2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汽車已報廢變賣所得低微,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5,500元,其餘生活費及兩名幼子扶養費皆由配偶負擔,該金額已遠低於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9,829元,債務人已撙節支出,將各項必要支出控制於一般標準以下,盡可能將所得剩餘全數用於償還債權人,且債務人為提高清償成數,願將清償年限由6年72期延長為8年96期,應足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雖多數債權人皆對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有意見,但觀諸本條例立法目的,更生方案是否條件公允係以債務人有無盡力清償為斷,而非單以清償成數作為唯一之判斷標準,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5,500元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8年清償額│││(新台幣)││額││├─────┼─────┼────┼────┼─────┤│花旗銀行│476,346│13.01%│1,235│118,560│├─────┼─────┼────┼────┼─────┤│匯豐商銀│555,705│15.18%│1,442│138,432│├─────┼─────┼────┼────┼─────┤│聯邦銀行│535,794│14.64%│1,391│133,536│├─────┼─────┼────┼────┼─────┤│遠東銀行│282,115│7.71%│732│70,272│├─────┼─────┼────┼────┼─────┤│元大銀行│259,833│7.10%│675│64,800│├─────┼─────┼────┼────┼─────┤│永豐銀行│401,280│10.96%│1,041│99,936│├─────┼─────┼────┼────┼─────┤│萬泰銀行│39,854│1.09%│104│9,984│├─────┼─────┼────┼────┼─────┤│台新銀行│180,428│4.93%│468│44,928│├─────┼─────┼────┼────┼─────┤│大眾銀行│222,229│6.07%│577│55,392│├─────┼─────┼────┼────┼─────┤│日盛銀行│344,801│9.42%│895│85,920│├─────┼─────┼────┼────┼─────┤│中國信託│68,431│1.87%│178│17,088│├─────┼─────┼────┼────┼─────┤│渣打銀行│129,866│3.55%│337│32,352│├─────┼─────┼────┼────┼─────┤│美國運通│163,593│4.47%│425│40,800│├─────┼─────┼────┼────┼─────┤│清償總數│3,660,275│清償總額│9,500│912,000│├─────┼─────┴────┴────┴─────┤│清償成數│24.92%(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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