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8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威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