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9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高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八八,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