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9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王忠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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