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灌溉排水渠道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一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乙○○右抗告人因與台灣省屏東縣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確認灌溉排水渠道不存在事件,就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四號),對相對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惟得對原裁定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相對人乙○○並非原裁定所列之他造當事人,抗告人竟對之提起抗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