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連志勇 被告 何慶豐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