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立太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4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永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