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己○○
乙○戊○○丙○○丁○○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紀佳良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