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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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甲○○
送達訴訟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五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五五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碧成 │合作金庫東門分行│九十年七月十日│壹萬壹仟柒佰元│IB六五0一0八││││││││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