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9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日~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峰榮建設工程股份有│台新銀行古亭分行│九十年九月十日│壹拾壹萬捌仟捌佰│KT五00五五三││││限公司│││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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