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五八九、三六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四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九十年七月六日│ 陸仟玖佰 陸拾玖 元│PQ九二二五0五││││限公司│行│││一││├─┼─────────┼─────────┼───────────┼────────┼────────┼──┤│2│葛亮│深坑鄉農會│九十年七月十九日│捌仟貳佰 伍拾元 │FA五0四一六六││││││││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