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8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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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二六號
聲請人國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述宏 代理人 梁嘉恩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五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王牌膠帶股份有限公│大眾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捌萬捌仟貳佰元│0000000││││司 陳文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