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權利││號││││(新台幣)││屆滿日│├─┼─────────┼─────────┼───────────┼────────┼────────┼──────┤│1│ 莊淑莉 │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壹萬貳仟陸佰元│AA三二一三八二│九十一年二月││││行│││八│二十三日│││││││││├─┼─────────┼─────────┼───────────┼────────┼────────┼──────┤│2│莊淑莉│華泰商業銀行古亭分│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壹萬貳仟陸佰元│AA三二一三八二│九十一年三月││││行│││九│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