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66號聲請人元大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湘豪 訴訟代理人 盧慧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4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4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丸林有限公司│台北市第五信用│99年12月31日│8,290元│0000000│││ 林順宗合作社吉林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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