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0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462號),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