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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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35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固非無見,然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業經立法院於民國96年6月14日三讀通過予以刪除,並經總統於96年7月11日公布施行,是被告犯罪後之法律既已廢止其刑罰,依照上開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