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88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林螢貞 債務人 盧鴻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