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8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469號聲請人 徐美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瑋珊 (原名 張美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瑋珊(原名張美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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