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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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40號抗告人 林玉麗 相對人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法定代理人 沈雅蓮 相對人 李訓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司字第40號選派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