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628號民事判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6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9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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