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樓己○○丙○○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劉秀君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