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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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債務人 林怡君
2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480,000元。
1.其中179,802元,民國100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2.其中294,109元,自民國100年08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473,911元,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怡君│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79802││8月11日起│││││元│││││├──┼───┼─────┼──────┼──────┼───────┤│002│新臺幣│林怡君│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294109││8月08日起││點九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怡君│││無│││179802│││││││元│││││├──┼───┼─────┼──────┼──────┼───────┤│002│新臺幣│林怡君│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4109││9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