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八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搶奪案件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