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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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922號聲明人丁○○即繼承人壬○○
辛○○庚○○己○○甲○○乙○○上二人己○○住臺中縣○○鄉○○路○段○○○巷○○弄○○號法定代理人丙○○住臺中市○區○○街○○○巷○○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中具狀人欄漏未有甲○○、乙○○之法定代理人丙○○之簽章,請補正。
二、被繼承人戊○○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 蔡昆生 、母 蔡游合 之除戶謄本。
三、應提出被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 蔡樹德 、 蔡樹東 、 蔡珠 、蔡燕、 蔡柑 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第三順位繼承人 蔡樹木 、 蔡游枝 、 蔡阿粉 之除戶謄本。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