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DANGTHELONG(中文名:鄧世龍)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DANGTHEL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ANGTHELONG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5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為外籍人士,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