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戎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戎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戎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4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5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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