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 被告 蘇文賢
蔡佩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家瑜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 被告 蘇文賢
蔡佩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