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8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劉余來好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複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6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股票│1│700│├──┼─────────────┼───────┼──┼──┼──┤│00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300│├──┼─────────────┼───────┼──┼──┼──┤│003│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55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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