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輔宣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輔宣字第20號聲請人 賀啟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專屬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經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144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現住在嘉義市,有聲請人戶籍查詢資料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