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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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林中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得請求3G升4G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093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該專案補貼款之收取約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