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志強於民國93年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85461元整。
⑴其中70080元整,自民國096年0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
⑵其中215381元整,自民國096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285461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志強│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0080││6月26日起│││││元│││││├──┼───┼─────┼──────┼──────┼───────┤│002│新臺幣│陳志強│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15381││0月23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