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 林孟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收取依據及其約款。
(專案申請日為108/11/3)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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