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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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00號上訴人 秦繼孔 被上訴人 嚴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婚字第10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6,784元(離婚部分4,500元,剩餘財產分配部分8萬2,284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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