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02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李宥萱 債務人 陳淑芬 債務人 陳黃彩緞
一、債務人陳淑芬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淑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債務人陳黃彩緞給付之;⑵肆萬陸仟肆佰壹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