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詩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詩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詩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1年4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貴院於102年3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100年7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詩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為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8月1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6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101年4月13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本院於102年3月28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係於100年7月16日送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嗣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2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9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7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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