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湘睿消防企業社即 黃湘嵐
號被告甲○○
乙○○
29弄16上列被告甲○○、乙○○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大為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