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使用借貸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使用借貸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之現值。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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