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864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十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