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乙○○
18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80元140平方公尺=10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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