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58號聲請人多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多加營造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1000元;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件。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何仁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