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8.06.11│96.09.04│98.04.02│├────────┼──────────┼──────────┼──────────┤│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99年度撤緩毒│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19號│偵字第2號│第3195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576號│99年度訴字第122號│99年度上訴字第39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9.29│99.03.22│99.03.30│├─┼──────┼──────────┼──────────┼──────────┤│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576號│99年度訴字第122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9.29│99.03.22│99.05.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848號│第1131號│第1700號│├────────┼──────────┼──────────┼──────────┤││98.11.23~99.07.22│99.07.23~100.04.22│尚未執行│││無羈押折抵│無羈押折抵│羈押98.06.11~98.11.│││││22計16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4年6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8.04.19│98.04.18│98.04.21│├────────┼──────────┼──────────┼──────────┤│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95號│第3195號│第319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90號│99年度上訴字第390號│99年度上訴字第390號││實├──────┼──────────┼──────────┼──────────┤│審│判決日期│99.03.20│99.03.20│99.03.2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35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35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5.28│99.05.28│99.05.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00號│第1700號│第17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