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55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2號2號債務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戊○○、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戊○○、丁○○○○○○、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