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58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零肆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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