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關於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詳細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沈錫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