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 高賢智 被告JYEJIUNLOK(中文名: 陸之峻 )(馬來西亞籍)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 律師上列被告JYEJIUNLOK(中文名:陸之峻)因105年度易字第15
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高賢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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