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潘阿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106年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阿煌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潘阿煌前因竊盜罪,經本院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後,於民國103年8月1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
6月,經考核其在工場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有固定住所及謀生技能,應可適應社會生活,認有免予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727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年12月13日泰訓所輔字第1051100479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免予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任森銓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戴志穎